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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4 06:07 阅读量:679 返回列表

深金规〔2018〕1号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规范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市金融办制定了《<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金融办

                                  2018年4月26日


《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

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

来源: 市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制定本申报操作指引。

一、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

按照《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办法》(深金规〔2017〕2号)执行。

二、一次性奖励和搬迁费用补贴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二)申报时间

1.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交易场所每年3月集中受理1次),具体以市金融办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2.金融机构正式开业后(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一年之内(起算时间以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靠后的出证时间为准)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可在达到地方财力贡献要求后,一年之内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

(三)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金融类控股集团申报,其相对控股的金融企业总部也需提交);

3.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5.金融机构基本信用信息(深圳信用网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等信息;金融类控股集团申报,其相对控股的金融企业总部的基本信用信息也需提供);

6.验资报告(一级分支机构无需提供;金融类控股集团申报的,其相对控股的金融企业总部的验资报告也需提供);

7.上一个纳税年度在深纳税证明(金融类控股集团、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需提交);

8.获得奖励之日起15年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9.隶属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公司,需要提供其企业总部出具的深圳市级分公司(仅限1家)证明;

以上申报资料,2、3、4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1、5、6、7、8、9交原件(一式两份,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1.申请:申请机构登录深圳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上传材料扫描件后,到市政府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市金融办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即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则退回资料至办事大厅并出具书面意见,转请办事大厅通知申请机构取回申报材料及转交书面意见;材料不齐全,转请办事大厅告知申请机构补齐材料。

3.审查: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复核、集体决议等审查流程。

4.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金融办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金融办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金融办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由市金融办负责向申请机构作出解释。

5.资金下达:申请机构根据市金融办通知提交账户确认函、收款收据、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后,市金融办正式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已提交完整申请资料的金融机构,市金融办自申报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资金下达程序;资金拨付需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

三、增资奖励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申报时间

1.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金融机构增资奖励申请,具体以市金融办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2.金融机构自取得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

(三)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1.一次性奖励需提交的1、2、3、4、5、6、7项资料;

2.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

以上申报资料,第2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按照一次性奖励相关标准执行。

四、并购奖励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二)申报时间

1.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金融机构并购奖励,具体以市金融办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2.金融机构自取得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或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混合并购以前述两者中最后完成时间为准)之日起,1年内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

(三)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1.一次性奖励需提交的1、2、3、4、5、7项资料;

2.并购交易合同;

3.股权并购的需提供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现金并购的需提供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混合并购的需同时提供以上两种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第2、3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按照一次性奖励相关标准执行。

五、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二)申报时间

1.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具体以市金融办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2.金融机构自房地产证出证之日起1年内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补助,不可追溯。

(三)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1.一次性奖励需提交的1、2、3、4项资料;

2.购房发票; 

3.房地产证;

4.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

5.补贴之日起15年不迁离深圳,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一级分支机构为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的承诺书;

第2、3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第4、5项交原件(一式两份,盖本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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