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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监管下融资租赁业发展新态势

发布时间2019-08-09 11:08 阅读量:1069 返回列表

  摘 要 融资租赁行业监管的统一,在有效扼制行业乱象的同时,使得租赁业务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中小型且资产端能力相对较弱的租赁公司规模或将面临收缩,而综合实力强的大型租赁公司有望吸引更多的资源倾斜。统一监管不仅有助于解决管理制度不健全、配套政策缺乏等问题,同时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实现行业的规范化和透明化;统一监管之后,融资租赁公司应抓住机遇,回归本源,立足细分行业,更好地服务细分产业发展。

  

  关键词 统一监管;融资租赁

  

  一、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监管的背景

  

  (一)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回顾

  

  融资租赁行业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美国,在发达国家率先发展。该行业产生的背景是,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面临由战争年代向和平年代转变、由军用技术向民用技术转变的格局,科技革命兴起并使得各种新技术不断得到开发和运用,科技进步与设备陈旧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而美国在战后实行的是金融紧缩政策,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缺乏更新设备所需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不依赖于自有资金及借款的融资租赁就应运而生。融资租赁在美国出现后,于20世纪50年代末扩展到了加拿大和澳大利亚,60年代初扩展到了北欧的发达国家及日本等亚洲国家,70年代伴随着发达国家的资产输出,融资租赁传入南美地区,我国在80年代从日本引入了融资租赁。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迅速发展期(1981年~1987年):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的成立,揭开了我国现代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篇章。此后一段时期,融资租赁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

  

  行业整顿期(1988年~1998年):在经历了诞生初期的快速发展后,融资租赁业因制度问题导致严重欠租,在90年代几近倾覆。这一时期的欠租问题非常严重,出租人起诉承租人的欠租违约事件却因法律上融资租赁的性质确定问题而遭败诉,导致许多的租赁公司破产、清算或者业务停滞。截至到2002年,被批准的16 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已有4 家宣布破产或被特别清算;36 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也有3 家分别进入破产程序或进行清算。

  

  法制建设期(1999年~2003年):全行业租金拖欠问题,促进我国完成了支持融资租赁四大支柱的建设。从1999年开始,我国陆续颁布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会计准则、行业监管等,完成了融资租赁法律框架的建设。

  

  恢复活力期(2004年至今):2004年底,商务部开放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同年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9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单位(中航租赁也是其中之一)。2007年,银监会发布经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允许国内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并陆续批准其所辖的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外资、内资、银行三方面加入融资租赁行业,为行业发展带来了活力,由此融资租赁业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二)融资租赁业统一监管的背景

  

  在经历初创时期的高速发展、十年的清理整顿、法制环境得到优化后,我国融资租赁业逐渐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监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内资租赁公司。

  

  1.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 商务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机构)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3. 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监管机构)

  

  2004年以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办法,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进行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但是,总体而言,这两种类型的公司从出生之日起就有着明显的区别,直接决定了监管待遇的差别。

  

  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就机构性质而言,融资租赁公司是一般工商企业,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就业务性质而言,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以外主要是银行借款,其与商业银行是一般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关系;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能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资金来源广,其与商业银行属于金融同业的关系;就监管主体而言,融资租赁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金融租赁公司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监法实施监管。

  

  我国金融租赁、外资融资租赁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相似度很高,但在监管上存在合规性监管指标、风险管理差异,因此行业内一直有呼吁监管统一的声音。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公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至此,市场呼唤已久的融资租赁统一监管终于来临。

  

  统一监管下,可以有效避免融资租赁业务监管空白区域,提高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发展质量。对企业来说,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范围、业务发展模式等方面将与金融租赁实现统一监管,在政策和指标上或实现统一,在风控、资金端等方面会更加细化和严格,长远来看有利于行业保持活力,健康发展。

  

  二、统一监管下融资租赁企业的不利影响

  

  统一监管在短期内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短期表现主要在以下方面:

  

  (一)统一监管下是否享有相同的财税政策尚不确定

  

  目前金融机构在财税政策上享受的待遇,融资租赁公司并不享受,主要为以下三点:

  

  1. 关于逾期90天利息的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140号文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导致开展同类业务时,融资租赁公司缺少竞争优势,增加业务开展难度。

  

  2.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样不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导致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利润率低于竞争对手:

  

  表1 三类融资租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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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 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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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财税[2015] 9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① 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②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③ 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企业并不能享受,导致企业税负高于竞争对手,降低企业现金流,不利于企业净资本的积累。

  

  (二)数据报表更趋严格,监管要求提高

  

  转监管之后,金融机构目前填报的1104报表,预计融资租赁公司也将填报。“1104工程”的内容是,按照“职责分设、责权明晰、统一协调、运作高效”的思路,逐步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分离,合理配置非现场监管人力资源,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力量,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有效协作机制。其报表体系的内容如下:

  

  1104报表不是一套简单的统计报表,包含了许多金融业的业务精髓,涉猎面广泛。该报表填报要求较高,若存在数据错误问题,可能会有处罚措施。融资租赁公司对转监管后这项新增的报表填报工作应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统一监管下融资租赁企业的机遇

  

  (一)有利于行业整体风险的控制

  

  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因持有金融牌照而属于金融机构,由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则不属于金融机构,前者比后者享有更多金融方面的优势。

  

  统一监管之后,融资方面会更加细化和严格,违规企业将会受到较大冲击,有利于行业实现优胜劣汰。

  

  (二)有利融资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监管调整后,在银监会窗口指导下,更加严格的监管可能对融资租赁行业两级分化的影响将可能凸显,也会促进融资租赁企业的自身的转型。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会向直租、经营性租赁转型,与国际惯例接轨,逐步削弱资金功能,更加立足于产业,做产业金融,开展专业化经营,立足于飞机、船舶、汽车等流通性强的领域,在专业领域内开展融物为主业务(直租和经营性)。多小散弱的融资租赁公司则逐渐会被市场淘汰,部分租赁公司受客户信用风险的发生,产生大量坏账,最终破产倒闭,租赁公司大跃进会受到抑制,行业整体转向健康有序的发展态势。

  

  (三)新监管形势下,融资租赁企业的机遇

  

  “转监管”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立足真实租赁,转变盈利模式,提升资产经营能力,打造核心竞争力。同时,对于转监管可能带来的关于融资方面的利好,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发展。

  

  从融资方面来看,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有相同的监管标准,有望提高杠杆倍数(目前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而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开展同业拆借、吸收股东存款、接入征信系统、办理抵质押、发行金融债券等,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从业务方面来看,银保监会关注较多的是租赁物的合规性。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业务以地方政府平台为主,因此租赁物的合规性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转监管之后融资租赁公司更需要回归本源,立足细分行业,向直接租赁、经营性租赁转型,更好地服务细分产业发展。融资租赁公司不应只依赖银行借款利率与租赁利率之间的利差,而应通过对租赁资产的投资、经营获取利润,打破依靠利差生存的现状,培育经营资产的核心竞争力。向直租、经营性租赁转型,与国际惯例接轨,逐步削弱资金功能,更加立足于产业,做产业金融开展专业化经营,立足于飞机、设备等流通性强的领域,在专业领域内开展融物为主业务。

  

  从财税政策方面来看,目前金融机构享受的财税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并不享受其待遇。后续就实施细则无论如何出台,如果两者没有同样的权利不可能受到同样的监管,监管的内容以及监管要求还是会有所差异。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探索、研究、落实内部对信息系统、业务模式、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调整,提前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融资租赁蓝皮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4]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翻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