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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投顾圈出大事!监管连开8张罚单,2张给证券之星,"胆敢"以个人名义收顾问费!

发布时间2018-07-24 06:07 阅读量:617 返回列表

如果你去到一家投顾公司,为你提供投顾服务的是一个没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员工,或者是以个人名义向你收费的投顾人员,试想一下,这种情况是不是很可怕?



监管层也正在加大该类违规投资咨询的处罚密度和力度。仅5月23日-5月28日,连续4天(扣除周末)之内监管层就开出了8张罚单,平均下来是每天2家的节奏,涉及7家投顾公司,且这7家公司均被处以暂停新增客户的处罚。

 

五大违规行为被曝光

 

基金君梳理了下这7家公司被处罚的具体情况,投资者在券商或投顾机构进行投资咨询行为时要注意避开这些坑。整体来看,这些“坑”主要有以下行为:


1 从业人员没有相关业务资质,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信息公示不规范。


2.未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和保存,未向客户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3.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4个别投资顾问离职后,公司仍在与客户签订的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将其记载为投资顾问。


5 对部分业务推广环节未实行留痕管理。


可以看出,在上述问题中,业务资质问题是投顾违规现象最严重的一条。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这是最基本的业务准入门槛。此外,在投资适当性的问题上,相比于券商和基金公司,部分投顾机构做的还远远不到位。

 

证券之星揽下两张罚单


整体来说,在涉及适当性管理的问题之外,部分公司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如上海证券之星综合研究有限公司(简称“证券之星”)就有两家分公司被点名处罚。



具体来看,这次证券之星被点名的两家分公司分别为广东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其中广东分公司部分员工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监管层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与此同时,给出了3个月的整改期限。


该类处罚也并非本月孤例。早在今年5月17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就挂出了《关于对杭州顶点财经网络传媒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直指其在业务开展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并暂停其新增客户,且未加期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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