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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案件中“送达难”问题解决路径

发布时间2018-09-18 08:09 阅读量:726 返回列表

2018-09-17 17:13 浏览:40

  融资租赁行业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司法文书送达难”一直是个顽症,尤其在保证人众多时。司法文书送达的问题不仅影响到诉讼程序的推进,影响到案件快速进入执行程序从而能够通过执行措施实现不良资产的快速回收;而且在某些时候,因为结案率问题,甚至会影响到案件的立案和审判程序的推进。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尤其是初创的公司,在设计融资租赁合同和业务流程时一定要高度重视司法送达条款的落实。

  

  一、司法解释和政策

  

  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该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在向被告送达司法文书时是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能否成功和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准确性有很大关联。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该规定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意识到“司法文书送达难”已经严重影响到审判效率,于是不仅认可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也开始认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在相关合同中对送达地址的确认。但是,该规定对合同如何约定司法才会认可并没有明确的阐述。

  

  2017年7月,《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1款再次强调,“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该意见再一次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中对送达地址进行约定,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如何约定才会被司法认可,该意见并未明确细化。

  

  2016年9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推《关于自贸区企业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案件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商事、金融、知识产权类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为登记注册在自贸区内的企业,在合同中有效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法院可依据本意见进行诉讼文书送达”,并明确“合同约定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条款或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合同特别附件,其中明确包括了合意承诺、送达地址等主要内容的”,法院可予以确认。其中,“合意承诺”指“合同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合同各方当事人认可其约束力并同意由法院按照约定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送达地址”要求“合同各方当事人清楚、完整地写明各自的收件地址,并明确作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浦东法院的意见对当事人在合同中如何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给予了较为明确的指导。

  

  二、司法送达条款设计

  

  根据我们既往的案例实践以及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司法送达条款约定不明确或不规范存在不被受诉法院认可的法律风险,从而无法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在司法送达条款设计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认的形式。合同当事人以一定的书面形式确认送达地址,可以以双方的合同条款、一方独立出具承诺书、确认书、当事人向第三方出具确认书的形式,不管什么形式,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有据可查即可。

  

  2、确认的内容。确认一旦日后形成诉讼,该地址即为法院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的诉讼送达地址,且法律对该地址的送达具有推定送达的法律效果。

  

  第一,合同中载明双方的详细送达地址,现在因为邮寄比较多,所以应该有电话联系方式,也可以有两个地址。地址要具体,按该地址投递能够让快递人员找到收件地址,而不能笼统约定为某幢大楼或某加油站旁等。

  

  第二,注明“一旦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否则视为未变更”。合同中的约定应针对双方,因为如果一方变更需要通知对方。

  

  第三,注明“一旦日后发生诉讼,该地址或者书面变更后的地址即作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诉讼送达地址”。明确为司法送达地址。

  

  第四,注明“如因受送达人自己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对方拒收、躲避送达或不明原因退回等任何情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对送达不能的情况下推定送达的法律效果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

  

  第五,条款提示。如采用格式条款,在文字表现上应加黑加粗,尽到提示义务。

  

  3、业务流程中风险控制。在业务流程中,应有相应的风控体系设计,首先在业务导入签署合同时业务人员必须按制度要求在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和保证人的收件地址;其次在合同审核时,风控人员必须检查收件地址是否具体、明确,合同中是否已具备标准的诉讼文书送达条款;最后对业务和风控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让其明白以上制度和流程要求的法律基础和司法背景,提高风控制度和流程的落地执行力。

  

  综上,诉前司法文书送达条款已逐渐为司法解释和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所认可,融资租赁公司应充分认识到提前约定司法送达条款对通过诉讼手段回收不良资产的意义和作用,从而在风控流程和合同文本中落实相关约定,并做到司法送达条款的约定具体、明确、规范,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为受诉法院所认可。